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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罰款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有何依據?

答:《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對建築施工企業因工程質量問題,向分包單位收取的工程質量罰款,屬於收取與工程有關的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應計算繳納營業稅。

分包企業向建築企業支付的工程質量罰款可否沖減營業額,依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三)》的通知(魯地稅流字[1995]17號)中明確:“施工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建築業企業由於工程質量問題而發生企業向建設單位支付罰款和因延誤工期所造成的損失,不能沖減工程收入和增加工程成本,成本而只能在企業留利中列支。同時,營業稅法規中也沒有允許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沖減營業稅營業額。”因此,分包企業向建築企業支付的工程質量罰款不能沖減分包企業的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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