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法規,分包商先繳稅,總承包商可以抵扣分包商繳納的營業稅,即總承包商按照分包後的合同余額繳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務合同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6〕493號),某建築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工程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多家施工企業,根據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建築業企業提供的建築勞務屬於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此,對他們取得的收入,應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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