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記變更單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2.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或者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
(2)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