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辦聯合下發的《關於確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的通知》(中辦發〔2001〕11號),進壹步深化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快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各地正在加快推進工資財政統壹發放。實行統壹工資財政後,現行財務管理體制、預算單位會計科目、財務管理和會計責任沒有改變。因此,為了規範會計處理,有必要對財政總預算會計和撥款單位統壹工資核算作出統壹規定。壹、根據《財政預算會計制度》和國庫會計的有關規定,財務總會計師應作如下賬務處理。1.壹般預算會計按附表按月將工資資金從國庫地方國庫賬戶劃入財政工資資金專用賬戶:借:國庫存款-工資資金貸:國庫存款-壹般資金2。總預算會計根據審核後的薪酬發放匯總表,支付本級財政供養人員的薪酬總額。從工資專用賬戶支付到財政在工資銀行開設的統壹工資支付賬戶:借:壹般預算支出貸:國庫存款-工資基金3。①縣財政支付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時,縣財政預算會計處理:借:聯系下級-×××鄉貸款:國庫存款-工資基金②鄉鎮財政預算會計轉賬加蓋工資銀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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