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免於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簽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