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檢察、公安要牢固樹立辦理刑事案件“壹盤棋”的理念,嚴把事實關、證據關,防止使本應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因事實和證據問題而降格處理,影響打擊犯罪力度。公安、檢察機關在破獲、起訴重大刑事案件後,不應在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向社會公眾披露案件的關鍵證據和詳細案情。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對可能判處財產刑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應積極做好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能力的調查等相關工作,並以案結事了、社會和諧為目標,積極做好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工作,有效減少、化解因刑事案件產生的社會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人民檢察院的設置、組織和職權,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