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
但若無償使用會有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
2. 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 租賃支出和承擔的費用能取得發票。員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4. 費用支出屬於使用汽車發生的,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2、對“私車公用”的雙方簽定有租用協議,與之相應的租用汽車發生租賃費費用,只能憑合法票據(稅務局代開的租賃發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報銷費用代替支付租金,其報銷費用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