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1。取得綜合收益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進行匯算清繳: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報送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如果納稅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辦事處或雇主,他/她應選擇向其中壹個辦事處或雇主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沒有受雇或者受雇的納稅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稅收優惠等有關的資料。,並留存備查或按規定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