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被吸收企業和存續企業按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不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的未清稅務事項由存續企業承繼。
2.新設企業合並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企業未了結的稅務事項由新設企業承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性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形成的資產。
當企業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時,允許扣除投資資產的成本。
投資資產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購買價格是支付現金取得投資資產的成本;
(2)以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