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二。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只要不做違法的事情,公司當然可以把資金無償借給別人。這是企業的自主權,稅務部門不幹涉。但如果涉及到稅收,稅務機關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企業的經營行為要考慮稅收成本。
至於利息費用的調整,通常按照同期同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計算,企業所得稅稅率通常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