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聯絡員管理系統
第壹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企業的聯系,切實為企業提供良好服務,進壹步提高行政效率,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個統壹”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本制度適用於企業聯絡員。
第三條企業聯絡員是指由企業自願申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資格,受企業法人或負責人委派辦理企業工商事務,負責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系的企業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