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別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六條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自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