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
規則二。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壹)年收入654.38+20萬元;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則三。本辦法第二條第壹款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納稅人,無論個人所得稅是否已足額繳納,均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擴展數據
申報方法
納稅人可以通過數據電文(如網上申報)、郵件申報、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也可以委托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或他人代為申報。對於年所得654.38+2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
僅按照壹個納稅年度內的收入、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納稅額(退)稅額;
如實填報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百度百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