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發生破產清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合格股權(權益)投資損失應當根據以下相關證據確定,其中第二種情況為被投資單位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文件。也就是說,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的投資者不需要等到破產企業完成企業級所得稅清算業務後,再進行投資者級所得稅清算。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稅處理非常簡單。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規定,企業投資者只需向稅務集團提供被投資財產的破產公告,即可向稅務機關辦理投資資產損失的審批手續,確認資產損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予以扣除。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投資沒有收益,所以不涉及任何所得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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