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個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在中國的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選擇在壹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無戶籍的,應當向其在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夥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設立的企業均為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情況。
2、設立具有合夥性質的企業,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設立的企業含有合夥企業性質,個人投資者的經常居住地與其設立經營管理地不壹致的,應當選擇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其參與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地(除特殊情況外,5年內不得變更)。
(5)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應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