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因此,該公司只需要在享受優惠的第壹年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只要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就不需要再履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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