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應對疫情捐贈物資或資金時,可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第8、9、10點內容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國家機關捐贈的現金、物資,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物品,允許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為應對疫情而無償捐贈的物資,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對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條件的公司,要求采取“自行甄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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