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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和利潤分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什麽區別

常見的紅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納稅人壹次取得屬於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壹般應將全部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可見,勞動分紅被劃為工資、薪金範疇,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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