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要求凍結的企業銀行賬戶需要解凍。只有在辦理完相關稅務事宜並取得結果通知後,銀行才能辦理解凍手續。至於具體期限,要看實際情況,以稅務機關最終下發的通知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