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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後,父母應該支付贍養費而不是撫養費。而贍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月總收入的20%到30%。對負有撫養兩個以上子女責任的,標準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1067條所說的“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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