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企業收取並網服務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641號)規定,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並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於提供加工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於上述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並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並網服務費,應當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