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企業對於供熱公司後期的供暖部分,屬於“熱力銷售”,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由國稅征收。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如果是壹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熱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入網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壹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實際收到壹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壹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繳納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於增值稅價外收費,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