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溫不滿16°C,可申請測溫退費。居民生活供暖期間,用戶室溫需要保持在18±2°C,也就是最低溫度必須達到16°C。如果室溫不足16°C,可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進行投訴。若對投訴後的處理結果並不滿意,可以申請溫度測量。
2、按不合格天數和計費面積退費。根據規定,供熱單位要按照不合格天數和計費面積退還居民取暖費。不合格天數的認定,是在供熱用熱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經測溫認定沒有達到標準溫度,不達標的天數就是不合格天數。
退費標準及計算方法供熱期日熱費金額=當月熱費÷月供熱天數;溫度不達標退費金額=供熱期日熱費金額×溫度不達標天數;停供、晚供期間退費金額=供熱期熱費金額×停供、晚供天數。采暖期各月供熱量占全年供熱百分比為:10月份2.5%、11月份15.3%、12月份22.5%、1月份22.6%、2月份19.8%、3月份14%、4月份4.3%。
不退費的情況根據規定,如有下列情況之壹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溫度的,供熱企業不予辦理退費:
1、房屋圍護結構達不到采暖保溫標準的;
2、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采暖設施的;
4、其他因熱用戶責任導致室內溫度低於標準溫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