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與企業實際折舊年限不壹致時,必須調整差額。會計是會計,稅法是稅法。不要平等。他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會計是為了反映財務狀況、經營能力和成果、現金流量等。企業的;稅法主要是核算企業應該怎麽納稅,應該交多少稅。關註的話題不同,自然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2.稅法規定電子產品最低折舊年限是3年,不是固定3年。如果稅務代理機構現在是以570元五年5%的殘值率計算限額,那麽折舊確實是多算了,折舊是計入成本的。我覺得不言而喻,成本扣除多了,自然妳的利潤就少了,應稅收入就少了,應交的所得稅就少了,稅務機關就不高興了,就要求增加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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