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規定: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壹、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