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的車主名稱、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發生變更的。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車主,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