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舊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壹、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
第二,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確保使用廢舊商品;
第三,出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商品。
不符合條件之壹的,屬於財稅[2002]29號文件中提到的“應稅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符合免稅條件的固定資產收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8、9行和附表1第3項“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和勞務銷售明細”;
3.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固定資產收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五行,按4%計算的稅額填寫第21行,減半征收的稅額填寫第23行。請在附表1第2項“簡易征收方式征收的增值稅貨物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明細”中詳細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