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變質等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不屬於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變質,不屬於進項稅轉移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