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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的遞延所得稅會計分錄

遞延所得稅,在會計科目上分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固定資產產生遞延所得稅差異相關處理方法如下:

①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②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不需要納稅調整;

③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④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會計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稅法上: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折舊。

當會計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稅法上的計稅基礎,在未來期間會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反之,在未來期間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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