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有良好的品行。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取得高中至碩士學位(含在職)年齡在35周歲以下18周歲以上(1980年9月5日至1998年9月5日期間出生),取得博士學位(含在職)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1975)其中,報考鄉鎮機關選調生(大學生村官)的考生年齡在30周歲以下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村(社區、居委會)幹部招考職位的考生,年齡在40周歲以下、25周歲以上(出生於9月5日1975至9月5日1991之間);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年齡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015發布的《關於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年齡的通知》(11號)執行。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必須符合崗位設置的年齡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