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進行公眾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憑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暫予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當自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捐贈票據。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壹組織職工進行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匯總捐贈票據和職工明細進行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