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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捐贈跟單收據截止日期的通知

法律解析:公益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捐贈票據;索要捐款票據的個人應出具。

個人進行公眾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憑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暫予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當自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捐贈票據。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壹組織職工進行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匯總捐贈票據和職工明細進行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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