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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別哪些要交文化事業建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的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印發,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的規定,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因此,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如符合上述有關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的,則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不符合,則不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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