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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1)最初確認的時候,內部研發有分歧。

會計準則規定,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應當資本化。

稅法規定,符合“三新”標準的研發項目,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當期按150%稅前扣除;無形資產按成本的150%攤銷。

如內部研發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為654.38+00萬元,會計和稅法按照654.38+0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

則稅法規定的年攤銷額= 1 000/10×150% = 150(萬元)。

在整個使用期內,稅前扣除總額為1.5萬元。

因此,當R&D成功時,其計稅依據=未來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1.500(萬元)。

(2)後續計量中,差異來源於不同的攤銷計提和減值準備的提取。

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需要攤銷,每期末進行減值測試。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應當在壹定期限內攤銷,但購買的商譽除外。

由於企業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已按稅法規定在當期扣除,未來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稅前扣除金額為0,其計稅依據為0。。。。。這句話是對的。

在後續計量中,計稅基礎=成本-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攤銷額。該成本不包括費用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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