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收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是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機購買電力產品時,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詳細登記發電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二、光伏發電項目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征收增值稅稅款,並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可以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10月2013至1至2月2015+31,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用電需求進行發電。
主管稅務機關應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委托代征事宜。
三、本公告所稱發電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個人和非企業單位”。
四。本公告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辦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