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時,應作如下處理:(1)買賣雙方未進行賬務處理的,賣方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與存根及其他復印件粘貼在壹起,以備核查;2.如果買方未作賬務處理,賣方已作賬務處理,賣方必須收回原始發票並開具藍字回執,然後開具等額紅字發票。同時,收回的原始發票必須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背面,以備核查。3.如買方已進行賬務處理,無論賣方是否進行賬務處理,賣方必須取得買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寫藍字回執,並開具等額紅字發票。4.買方的有效書面憑證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售清單內容壹致的項目,包括發票原件和銀行回單(原已付款)復印件,以及退貨原因並加蓋買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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