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進壹步深化,由核定征收向稽查征收轉變是稅收征管的大勢所趨。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個體工商戶數量較多,短期內改變全部查賬征收可能不太現實。但對於經營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今後稅務機關將大力推廣查賬征收方式。此外,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未來有望最大限度實施查賬征收。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辦法》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虧損、其他費用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盈余收入、逾期壹年以上的包存款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已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