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方案》規定,在績效工資總量方面,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在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時,統籌考慮義務教育教師待遇提高的部分,壹並納入總量。學校原有的改革性補貼符合國家規定的可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在核定各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主管部門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壹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
績效工資的分配包括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其中基礎性部分占70%。為避免同壹地區同壹崗位級別的教師在不同學校之間的工資收入水平差距過大,各義務教育學校可根據崗位職責大小,按工作人員所聘崗位對應的系數確定其崗位津貼。
《方案》要求,獎勵性的部分主要體現教師業績和貢獻。各學校要堅持多勞多得、優質優酬,重點向壹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班主任工作量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內部分配時適當提高標準。
《方案》規定,對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