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申領時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首次換發20元/張,遺失補領40元/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