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常見的稅收協定風險為常設機構風險。鉑略咨詢Linked-F的會員普遍反應,根據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跨國企業總部向中國派遣管理人員,該管理人員可依據協定常設機構條款被判定為勞務型常設機構,從而跨國企業產生非居民區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及相應個人所得稅風險。
“外派遣人員是否構成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首先要通過基本因素進行定性,簡單說來就是判定外派人員是為誰工作。”鉑略咨詢的高級顧問陳棟先生總結傳達了國稅總局方面的意見,“如果稅務機關從企業提交資料能夠直接判斷出外派人員的相關風險是由境內公司承擔,另外其績效考核的主體也是境內公司,那麽可以直接判定該外派人員為境內公司工作,從而不構成常設機構;由於向境外支付管理服務費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從而承擔較高稅負的。但如果該管理服務費與派遣行為無關,原則上不會導致常設機構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