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年度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重點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的整改和處理結果。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