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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主管機關的權力有

我國稅務機關的權利主要包括: (1)征稅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具體表現為因征稅而進行征收管理的權利。如要求納稅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設置賬簿、合法使用記賬憑證、發票,提供納稅資料;依照稅法規定采取壹定的征收方式征收稅款;依照稅法規定或授權審批減稅、免稅、延期納稅等等。

(2)稅法解釋權。這裏主要指稅法的行政解釋權。

(3)估稅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難以準確核定,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稅法的規定,按照壹定的方法估算其稅基,或直接估算其稅額。

(4)委托代征權。稅務機關依據稅法的授權,可以委托沒有稅收管理權的機關或單位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代征某些稅款,行使部分征稅權。

(5)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權。依據稅法的規定,為防止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對其貨物或財產采用扣押、查封、凍結直至拍賣與扣繳等手段,以確保稅收債權的實現。

(6)稅收檢查權。依法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憑證、銀行賬戶、生產經營場所以及車站、碼頭、機場、郵局的有關單據,以準確掌握納稅資料。

(7)行政處罰權。對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采用罰款等行政方式予以處罰。

(8)稅款追征權。對由於各種原因而未繳或少繳的稅款,在稅法規定的追繳時效內,稅務機關有權利也有義務追繳。

(9)在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中的權利。如進行答辯和辯論,對審判人員申請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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