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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機構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是:起草稅收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討論匯報,制定實施辦法。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稅務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藏品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中央稅、* *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制長遠稅收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解釋稅收法規執行中的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和農業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並執行相關協議和協定。辦理進出口貨物稅和出口退稅業務。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管理省國家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提出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意見。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機構。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省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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