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後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