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財稅[2006]46號文也明確規定,改革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已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合作銀行的,仍應按照財稅[2006]46號、財稅[2004]35號、財稅[2004]1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征管事宜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具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