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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對聯合體協議是否有明確規定

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壹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同投標。聯合體各方簽訂***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壹項目中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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