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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是否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有效。

但是優先股的股息稅務處理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其股息不能在發行企業的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投資優先股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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