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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處置固定資產繳納增值稅的最新通知是什麽?

《關於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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