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妳好,這個價格是否明顯偏低,由稅務局決定。

壹般我們會參考市場上同類型產品的價格。如果妳的產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或者行業利潤率而沒有正當理由,即使價格明顯偏低。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沒有銷售額作為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應稅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采用上述兩種方法都不能確定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應稅銷售額。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貨物是應納消費稅的貨物時,消費稅應加在應稅價值上。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其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也必須按照壹定的計算公式組成應繳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成分應稅價值=到岸價)+關稅+消費稅。

偉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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