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
(壹)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二)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權對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或者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稅收保全措施、強制措施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五)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六)有依法檢舉、控告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權利,有監督稅務人員廉潔行為的權利;
(七)稅務機關派員進行稅務檢查時,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