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三方協議書壹式三份;
(2)稅務人員幫助納稅人填寫協議內容,並在丙方(銀行)留存的協議上加蓋主管稅務所印章;
(3)納稅人在每份協議上填寫開戶銀行名稱和賬號,確保三份協議內容壹致,並在三份協議上加蓋公章和銀行預留印鑒後,提交給開戶銀行;
(4)開戶銀行核實無誤後,在銀行計算機系統中標註委托繳稅,同時在三份協議中簽字留存壹份,另兩份退還納稅人;
(五)納稅人將兩份以上協議送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6)主管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錄入核心征管系統,系統驗證後簽訂兩份協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執壹份。